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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共享电单回家骑犯法吗
犯法,首先,共享单车骑回家不归可能触及合同违约。其次,私藏共享单车,比如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就涉及到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再次,如果没有使用,只是把锁撬开带车回家,就涉嫌盗窃罪。最后,对于损害、随意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法律分析
第一,共享单车使用是租借合同关系,使用完归还是合同义务之一,未归还,违反合同的约定,合同违约。但第二天自己继续使用,使用时仍然缴纳租金,并未改变租赁单车的性质。这种行为并没有侵害商家的财产权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商家的收益权,属于合同法上违约行为。商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要违约金的方式 *** 。
第二,租用完共享单车,正常使用过之后,推回家私藏,据为己有,或者改装成为个人车辆,拒不返还。如果其持续状态为租用状态,在欠费之后拒不返还,这个时候该行为符合侵占的构成要件的,如果侵占车辆的价值达到一定的数额,应该以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其已经完成系统中还车,然后将车辆藏在私密处,据为己有,由于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前提,其行为涉嫌盗窃罪。比如,在路边看到一辆共享单车,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行为人在主观上明显是一种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将共享单车公司对单车的占有转移为自己占有。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该行为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其所盗窃的共享单车经鉴定价值在2000元以上,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金额累计计算,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无论盗窃价值的多少,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骑共享电动车闯红灯被拍会被扣驾驶证的分吗
骑共享单车闯了红灯,如果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共享单车又没有牌照,闯了红灯可能无法被追究惩罚。但是,闯红灯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自己和别人都有可能造成比较危险的伤害,为了自己同时也是大家的安全出行,我们都应该养成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多地为何叫停共享电动自行车呢
在9月21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因为当前市场上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超标、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火灾隐患突出、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问题严重,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
2017年5月,上海叫停共享电单车,并对已上路的6万辆车进行相应处理。
5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共6家单位,对在该市开展共享电动自行车业务的相关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立即停止运营行为。
9月15日出台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明确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而杭州也于2017年4月,制定了《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杭州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日前,杭州相关管理部门对在杭州提供租赁电动自行车业务的5家平台企业进行了约谈,要求停止运营,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对本平台车辆进行清理并暂时退出杭州市场。对逾期不清理且及未退出的,将开展专项整治。
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政策建议是经过反复论证和分析的,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车辆普遍超标,市场上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
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
对于已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城市,建议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范各类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出行。
北京市交通委再次明确不发展共享电单车,这是为何
北京市交通委再次明确不发展共享电单车,之所以会如此明确,主要是因为共享电单车真的是太乱了,管理起来太难。第一,这些共享电单车,属于电动车,理应当上牌,但是大部分的共享电单车是没有上牌的状态,因此是不合法的。第二,这些共享单车,对于驾驶者没有任何的要求,就是学生扫了码也可以骑着上路,极其危险,也会成为马路杀手。第三,这些共享电车,几乎被放的乱七八糟,几乎从未停在规定的区域内,影响市容市貌。第四,市面上的品牌非常多,一些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公司也在经营,其潜在有非常多的隐患。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发展共享电车,弊大于利,正是因为综合考虑之后,北京市做出了不再发展共享单车的决定。
其实,现有的公共交通已经足以满足大家的出行,并且安全快捷。而这些共享电车,算起来价格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相差不大,那么,发展共享电车就更加没有必要性了。
公平性私家电动车必须上牌,而共享单车却是裸车?这也有失公平性。除此之外,共享电单车和电动车一样,但是大部分共享电车却没有配备头盔,显而易见这也是不公平的,不合法的。纵观交警执勤,查处的违规骑车,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当中,80%是共享电车,由此可见,共享电车乱象众生。这部分骑车者被罚款20元,也是非常不服气的,毕竟,共享电车属实没有配置头盔,也没有上牌,和他们无关。
弊大于利当一个行业存在,是弊大于利的时候,停止发展,逐步取消是对的!大众对此应该抱有理解,公共交通工具大可不必存在共享电车。
北京市交通委再次明确不发展共享电单车,不发展自然是因为市场决定的,没有存在的必要!